王倩:金融监管应重引导而非仅限于具体措施
王倩
2018年初,银监会连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等文件。银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实际上,自去年3月末以来,银监会密集下发多份监管文件,掀起监管风暴。其中备受关注的监管政策主要针对“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即“违法、违规、违章”、“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这些文件下发后对银行同业、银信类业务以及理财业务构成了深重的影响。大大小小的银行机构都开始了自查。
银行监管自查本身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它帮助银行机构整理自己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有可能产生的问题。处理得当,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但若处理不佳,则会导致乱象。那么,在银行监管自查的风暴中,都出现了哪些问题?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监管自查究竟应当如何进一步改良?
我们先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系统出发。监管首先应当制定大的监管指导方针,这个方针就是监管政策要能够稳定金融市场,同时它要具备惯性和一致性,不能经常变动,即我们总提及的监管稳定性。在这个大的原则下,由监管机构制定大方针、监管政策、指导方针,由具体基层负责执行。当出现了具体问题的时候,再细化其监管具体措施。
我们以此次的监管风暴为例,它涉及了同业、理财、银信等多个领域。笔者认为,监管部门首先确定了此次监管究竟面对的是什么问题,如何定位这些问题,而后才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前银行中的乱象是业务混乱,存在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监管机构要先制定总体方针,再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具体以银行信贷业务与同业业务出现的乱象来看。在银行信贷业务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其流程的优化、提高服务质量等。在具体制定监管措施的时候,监管部门要站得高一些,不要一下子就落入基础层面的指导工作。
例如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常出现这些问题:在发放贷款时,其中的一个环节就是调查借款人的资信与还款能力。但是经常会发生借款人资信与还款能力调查不尽职的现象,导致还贷受到影响。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料不到位,导致贷款发生损失方面。以上提及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用现在监管自查的方法,制定具体措施,也可以揪出问题的根源,继而寻求最终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该问题完全可以采用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管控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上面提及的贷款流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的解决办法是,由监管机构提出优化工作流程的要求,将贷款审核环节加入到整个工作流程中,通过复核减少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银行还经常出现下列问题:催收材料未及时归档;质押的理财产品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贷前调查及审批表中项目位置的描述与实际不符等。所有这些,都属于组织性质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优化工作流程解决的。
笔者建议,作为监管机构,对信贷机构的管理应当提升到监督工作审批流程的层面,而不仅仅局限于针对具体问题才出台具体措施去制约。监管机构的工作定位应当以引导性为主,具体案例渗透为辅。
笔者还建议可以将科技运用到流程优化中。例如,银行常出现代发薪协议填写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使用旧版本协议、协议签约日期涂改、续签协议时未让客户重新提供委托授权书等。还有因柜员疏忽,客户办理密码重置业务、重置传票遗漏客户签字,存量企业户代发协议书签署不规范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借助现代科技,由计算机编制具备风控智能的自动化业务流程来完成,这样就减少了人工失误所带来的不便。
此外,对银行同业的监管也要准确定位。在银行贸易金融部门常出现如下问题:例如国内要求贸易背景真实性环节,要求客户经理确认发票与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即要求客户经理查询发票真伪。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专门的验伪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以获得更高的效率和质量。
当监管识别了乱象根源之后,应当有的放矢,准确定位,高瞻远瞩的制定措施。监管要加强业务模块流程优化管理,要求银行上级部门设计工作流程。当流程被优化后,问题自然就得到解决。
(作者为同济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