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发债案”胜诉 5200余万计入年内收益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叶峰
近日,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终2043号],裁定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的起诉。
这就意味着中山证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中山证券之前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当期收益。
为空壳企业发债而事发
5月29日晚间,锦龙股份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即中山证券打赢了一场事关5200余万元的官司,而这件事最早起源于中山证券为一家空壳企业发债。
2009年底,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皓天)刚刚成立,因缺少资金,公司一直未建成投产。眼看着公司发展陷入困境,2012年,北极皓天实控人杨某和法人杨某甲商议后,拟向上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中山证券承销,金额不超过1亿元。
然而工厂尚未建成投产,也没有2010年以来的纳税记录,这样一家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司竟然找人伪造了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2013年3月,北极皓天通过在中山证券负责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
虽然备案到手,但是由于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仍面临发行失败的可能。于是,2013年9月,杨某及杨某甲出面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2家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因此,最终实际仅募集到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
2016年6月,嘉实资本与中金创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创新以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资本持有的前述面值为2700万元的债券。
2016年9月,上述债券到期,北极皓天未按约支付本息,中金创新也发现北极皓天根本没有投产等情况。
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回
2017年6月,中金创新作为原告,以北极皓天、中山证券等作为共同被告,以嘉实资本作为第三人,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提起诉讼。
202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判令北极皓天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的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后,中山证券因不服前述判决,于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中山证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终2043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金创新的起诉。
锦龙股份表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中山证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当期收益。这对于2021年亏损而且部分业务还处于被暂停的中山证券来说,无疑是减轻压力的事。
2021年,中山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0.51亿元,同比下降39.86%;净利润为-0.49亿元,同比下降118.23%。
此外,2022年5月13日,锦龙股份在回复投资者时表示,中山证券此前被暂停的业务的具体恢复时间有待证券监管部门通知。2020年8月,深圳证监局决定处罚之日起一年内,暂停中山证券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