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12月30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2]

长江保护法草案分组审议 建立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成焦点

每经记者 李 彪 每经编辑 陈 旭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
  对于首部流域“专法”,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关于管理体制、生态补偿等规定,成为分组审议过程中讨论的焦点内容。
  刘修文委员认为,草案第四条规定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建议在第四条第一款“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前增加一句,规定“组织制定和修改分部门管理的权责清单”。
 
 把协调机制任务落到具体部门
 
 上述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
  窦树华委员说,保护好长江,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管理体制。草案按照“统得到位、分得有序、统分结合”的原则,突出流域协调机制的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以此强化协调机制的权威和地位,发挥好其在统筹协调中的重要作用,这对保护好长江生态系统、处理好长江的保护和发展之间关系至关重要。
  他进一步表示,协调机制毕竟不只涉及一个机构,而是一个决策机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落实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这个机构不一定是新成立的机构,可以把协调机制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建议下一步国务院在建立这个机制的时候,要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程序,保证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真正落地,切实发挥作用。”
  矫勇委员说,第四条讲到的分部门管理体制讲得还不够全。现有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这个管理体制要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因此建议修改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韩梅委员表示,草案对负责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具体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等,还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定,建议补充相关内容。同时,要强化流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议明确“建立跨省区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省市水体监测网络建设”,以增强流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建立统一规划、协调、监测、监管和防治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
 
 建议建立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草案中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对长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郝明金副委员长说,建立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是近年来对长江大保护进行调研中各省份反映最多的问题,但目前的草案中没有单独作出规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像云南、四川、贵州共同建立赤水河跨省生态补偿机制。还有其他地方也作了一些尝试。
  郝明金建议,应当从纵向上在国家层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适当增加三峡发电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同时收取主干流域内大型水电项目及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建立独立的账户,专门用于全长江流域建设绿水青山的生态补偿。而在横向上,则可以借鉴新安江的经验,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协调平台。
  陈文华委员说,建议实施国家补偿与区域断面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家补偿机制中的具体办法,建议国家补偿的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来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