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12月30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2]

契税法草案首次审议 委员建议免征情形应由法律规定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 旭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契税法草案。
  本次提请审议的契税法草案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契税法草案提请审议,是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一个很重要的进展。草案提出的4种免征契税情形引起多位委员关注,有委员建议新增“对国家机关等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契税”的规定。
 
 建议增加制定契税法立法依据
 
 数据显示,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
  李锐委员说,契税是我国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目前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的平稳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依法治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
  李锐表示,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形成中国税收法律框架,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议第一条增加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谭耀宗委员说,契税法草案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准总体不变,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比如,拓宽了契税行为的范围,明确及细化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转移权属行为等,令契税法调控的行为更加明确和规范化。
  对于契税的计税依据,李晓东委员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建议保留契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加上公式更加准确,而且也能和增值税、消费税法统一起来。
 
 建议免征情形应当由法律规定
 
 草案第六条规定了4种免征契税情形,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免征契税。
  草案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尹中卿委员对此表示,减征的情形可以授权国务院提出措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免征的情形还是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决定免征的权力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样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强税收的严肃性。
  韩梅委员提出,在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中所罗列的情形中,建议增加“保障性住房”,这是为了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对国家机关等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契税。
  马志武委员表示,对契税法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罗列的免征情形中,涉及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用于教学、医疗等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不完全合适,建议把其中的教学、医疗删掉,并在第二项非营利性的学校后面,增加“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