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12月30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2]

全国人大农委答每经记者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门作为一个制度入法

每经记者 李 彪 每经编辑 廖 丹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1984年获得通过,1998年进行了修正,此次森林法的修订备受关注,尤其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下,森林法将如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本次森林法修改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哪些重要的规定?”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回答称,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其中,王观芳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这次修改专门作为一个制度写入法律。
 
 明确规定公益林补偿制度
 
 王观芳介绍,现行森林法是1984年通过的,1998年进行了修正。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森林法在总则第一条就提及,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对此,王观芳指出,修订后的森林法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比较重要的规定: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定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些理念和原则也都体现在各章节的具体条文当中。
  其次是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这是这次法律明确提出来的一个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
  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这次修改专门作为一个制度写入法律。这个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在重视森林生态效益的同时,必须保护好森林权利人和地区的利益,包括的内容是很丰富的,比如明确规定了公益林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对森林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效益补偿等。
  此外,王观芳强调,本次修法还注重加强森林权属保护、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等。这些规定也都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从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指出,这次森林法的修订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并把这条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写入了森林法。这个原则也贯彻到了森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例如第四章“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
  “但是大家要知道,这些保护措施的落实,如果不能调动起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完全落实到位。”李淑新说,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动性、积极性,必须要把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把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处理好。
  森林法修订对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保护: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是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
  同时,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还涉及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处置权等。
  李淑新强调,森林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规定,比如国家还要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费补助,这些规定都是对广大林业经营主体非常利好的消息,将有助于提升他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