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上市公司给股东送礼包不如现金分红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近日,仲景食品发布公告称,决定向每位股东免费赠送产品礼包一份。笔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奋达科技、吉宏股份、皇氏集团、全聚德等上市公司纷纷加入给股东送礼包行列,所赠产品包括代金券、乳酸菌等。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全力提高经营业绩、多多现金分红或许才是对股东最好的回报。
上市公司给股东送实物礼包,如果质量不错或者比较过得去,股东可能会予以宣传推广,同时也会增强持股信心,增加与股票黏性。但也不宜过度高估实物赠与的品牌营销效果,上市公司股东数量一般只有几万或几十万,相对于市场庞大的消费群体来说只是沧海一粟,能否起到推介作用,最终仍取决于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假若产品竞争力过硬,又何需股东卖力推介,假若公司产品质量平淡无奇或者较差,股东尝试产品之后,甚至可能嫌弃公司并抛售股票。所以,从正反两方面来说,上市公司都难以通过赠送礼包来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大局。
此外,上市公司赠与股东实物,可能增加各种成本。上市公司将礼物派送到股东手里,为此需花费一定人力及物流成本,而产品到股东手里之后,又未必是股东愿意消费的产品,还需再次处置。
上市公司赠与股东实物,还很难做到公平。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规定股东持股需要在一定数量以上才能获赠礼包,这对持股数量较少的小股东可能不公。而在另外一些案例中,上市公司赠与实物是按人头来分,但这对持股数量多的股东也难言公平。实物一般具有不可细分、不能分割特性,上市公司赠与实物,很难按照持股比例公平分配。
上市公司向股东赠送产品、礼包,俗称实物分红,但却与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权、分红权不是一个概念。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股份以获得差价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分红权是资产收益权的核心。
按公司法,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只能来自公司的盈余。“无盈不分”和同股同权是公司分红的两大基本特征,上市公司赠送产品、送礼包不符合分红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属于分红,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对股东的赠与。
既然上市公司对股东赠送产品并不属于分红,那么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分红的一些规章制度就并不适用。目前不管是实物赠与还是实物分红,都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法律并无限制。不过,实物赠与若是小打小闹,或许其副作用还不明显,假若实物赠与数量过多,其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就可能放大。
笔者建议,对上市公司赠送产品、礼包,证交所、证监、税务等部门还是应该出台相应规范,其中应该设置实物赠与的上限,明确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实操性问题;要尽可能维护同股同权原则,防止上市公司以实物分红代替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赠送产品或者礼包,能让投资者感受到真正当上公司股东的感觉。然而,股权文化发展到相当高层次的体现是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才应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最主要方式,这种方式能最大限度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可以精确到元角分,分红权的落实,更可让投资者感受到当股东甚至老板的感觉。
现金分红相比实物赠与更有优势,投资者拿到现金后想消费啥就可消费啥,既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现实的消费需求,也可提振经济。即便上市公司没有给股东送礼包,并不表示股东就不会支持或推广公司产品,股东对持股上市公司产品有消费需求,同样可在市场购买,如果质量好同样可向朋友推荐。
上市公司经营、销售工作的重心,应围绕扎扎实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性价比,要面向全市场推广营销,以消费者完美的消费体验抢占市场份额,向市场要效益,利润提高了,现金分红等自然也就有了底气和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