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7月21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3]

银保监会就保险销售行为公开征言: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不得代签名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实习编辑 马子卿
  7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包括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具体而言,《管理办法》包括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等细则。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认为,《管理办法》提出对产品停售及价格调整进行公告,意在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是否停售“说话算话”,也对销售人员的宣传口径进行了统一。
  徐昱琛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未来能够按照《管理办法》拟定的步骤去践行,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非常有益处的,因为这能够让保险公司的行为更加规范,动作更到位。众托帮联合创始人、总经理龙格表示,有规范当然是好事,主要看怎么执行,还有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有时不宜太细,要方便机构和人员执行,也要方便监管检查,毕竟《管理办法》目的还是为了行业更好地发展。
 
 建立产品分级制度
 
 在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建立产品分级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管理办法》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在个人营销宣传方面,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者调整价格。
  据悉,保险营销人员以产品下架、产品价格调整、产品额度不足等理由宣传停售的现象时有发生。徐昱琛认为,一些性价比高的产品在停售之前告知消费者,本身是有利于消费者,但有些产品本身性价比并不高,甚至还有保险公司在声称产品下架之后仍继续销售。这就有可能误导消费者选择低性价比,或者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
  徐昱琛表示,《管理办法》提出对停售及价格调整产品进行公告,意在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产品是否停售“说话算话”,也对销售人员的宣传口径进行了统一。
 
 不得使用强制搭售
 
 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确认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风险提示、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或者符合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还提出,投保文书材料应当由投保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签名。
  对于《管理办法》要求销售过程可回溯,徐昱琛认为,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要求销售过程可回溯,能够有效减少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纠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保险公司的保护。
  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上,《管理办法》禁止不当代理退保。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健全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后续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还将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规范保险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