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每经:平台经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优势限制竞争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主要情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于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安排审议8部法律案,包括体育法修订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本次记者会上提问:针对备受关注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是怎么规定的?
杨合庆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本身的内容应该说比较专业,你提出的问题也很专业。”
明确反垄断制度 在平台经济适用规则
杨合庆介绍,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
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竞争失序等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审结案件交易总金额达1164亿元;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记者会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方面的提问,杨合庆回答说,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本身的内容比较专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杨合庆强调,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既有总扩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增加“安全港”规则
针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记者会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日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提出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请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这一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
对此,杨合庆答记者问时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关于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终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