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6月01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5]

北京出台住房租赁条例 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条例还对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整治“问题二房东”等做了规定

每经记者 王佳飞 北京报道 每经编辑 魏文艺
  “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5月25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整治“二房东”问题、租金调控等均做了相应规定。
 
 规范承租人行为
 
 《条例》明确,“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事实上,早在2021年8月《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便对价格干预做了相关规定。彼时,中指研究院北京分院研究副总监李益峰通过微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北京市调控租赁市场、稳定租金水平的决心,同时也对大租赁企业竞价收房及资本助推市场波动形成了一定约束,有利于保持租赁住房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在依法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条例》还对承租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互联网信息平台对于房源信息的真实性也承担相应义务。《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对于租户关注的押金问题,《条例》规定,以“押一付三”为原则,“租赁企业收取租房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需要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托管。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一般单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超过收取的,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整治“问题二房东”
 
 对于“二房东”卷款跑路、恶意诈骗房租、给广大租户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等问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表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整治‘二房东’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处罚。”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同时,《条例》第六十六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引发广泛讨论的租金贷问题,《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许传玺还表示,“本市应当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便利租赁当事人通过平台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履行法定义务。”
  《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能够“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和核验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等共享机制。”并且“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