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3月17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5]

对付一毛不拔的“铁公鸡” 不妨赋予股东异议回购权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近年来,A股市场分红水平大幅提升的同时,仍有一些“铁公鸡”一毛不拔。据统计,2011年以前上市的公司中有177家过去10年(2011年至2020年)现金分红总额为零,其中18家截至2020年第四季度末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超过10亿元。
  笔者认为,对付这种一毛不拔的“铁公鸡”,监管应该赋予公司股东异议回购权。
  总体来说,目前监管部门将分红作为上市公司的自治事项,2012年《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2022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对分红实操流程规定较为详细,包括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由董事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等。
  为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还将公开发行证券与分红挂钩,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过,对于不想再融资或不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而言,根本无需理会该条款。
  不管怎样,当前市场出现了一些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即使其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通过各种变通运作也会不分红。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或者内部人控制等原因,公司自治沦为大股东自治或内部人自治,一些中小股东的分红诉求被无视,公司分红自治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形成了矛盾。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利润,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民事权利,也是股东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对此,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不仅如此,公司法第74条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即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具有一定的强制分红色彩。遗憾的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却没有类似保护条款。
  投资的大敌就是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定期分红,真金白银揣进股民口袋,股民的投资利益每年都得到部分固化,有利于降低投资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风险。上市公司分红不是对股民的恩赐,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当前分红政策的不足,就在于那些希望领到现金红利的股民,很多时候其诉求难以实现,影响其生活和投资计划,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大股东、内部人化公为私的贪念。
  笔者认为,要推动A股健康发展,吸引投资者进场投资,就要想方设法为投资者排除一些不必要的风险,面对公司分红自治失灵,法律、政策应当作出强制性规范,对此予以适当干预。
  为此笔者建议,应赋予股份公司的股东异议回购权。最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六种回购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为“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笔者建议,对股份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不分红或以较低比例分红存有异议的股东,也增列进入该条回购情形。
  笔者所谓极低比例分红,不妨以任何三个盈利会计年度的总盈利为基准,该三年总现金分红少于总净利润的20%即属此类。派发红股、转送红股不属于分红,回购视同分红但需扣减同期将回购股份减持套现金额。
  也就是说,即便是股份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较低,股东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就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回购价格的决定机制,可以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比如,股票(股份)存在市场价格的,可以回购前一段时间市场均价再附加5%左右的溢价作为回购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或者以股东投入成本再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利息,确定回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