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7月24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1]

调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正当其时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日前,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民间借贷,不受政策利率约束,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只有最高法2015年给出的“24%”和“36%”两条线,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明晰:年利率24%以内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超出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介于24%~36%的部分,若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愿意承受的,法院也不会反对。
  5年时间已经过去,“24%”“36%”这两条线如今显得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第一,2015年最高法出台这项规定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25%;而最新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5年时间下降了140个基点,为30年来政策利率的最低点,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未体现如此巨大的变化。政策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之差扩大,银行体系的资金被转手用于民间借贷更加有利可图,这就造成了资金空转,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由于利润过于丰厚,放贷者经营极度激进,将风险控制置于脑后,一旦产生呆账坏账,便诉诸暴力催债,过去几年“校园贷”“套路贷”频发,便是这种矛盾的集中体现。所以,最高法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正逢其时,这既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纠偏,同时也能够抑制民间借贷扩张的冲动。
  第二,近5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效卓著,尤其是LPR替代基准利率,标志着固定利率终于被浮动利率所取代,而“24%”“36%”这样的标准,仍是固定利率时代的产物,滞后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节奏。据报道,最高法这次调整,可能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LPR挂钩,通过LPR这条“基准线”,民间金融体系与正规金融体系将从割裂走向联通,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也将更加有效。
  不需要抵质押品,也不需要银行流水、央行征信,民间借贷为那些无法获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是对正规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可获得性,对借款人来说,这比利率是高是低更为重要。
  因此,笔者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这种可获得性。民间借贷利率偏高有其客观原因,比如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坏账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但其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却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因此为民间借贷利率提供足够的定价空间仍有现实的必要性。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当资金供应的增加超过资金需求的增加时,利率就会下滑。降低民间借贷利率,还需要将视野扩展到民间借贷之外——只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普惠金融产品,填补过往被忽视的需求,民间借贷利率才能真正向正规金融市场靠拢,实体经济利率的下降也才有可持续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向普惠金融的转型速度大大加快,若这样的趋势能够持续,民间借贷利率下降将只是时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