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近2200万 湖南君毅投资实控人栽了
每经记者 杨 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李立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君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由,承诺以15%~43%的年利率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合计2171.5万元,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投资人支付年收益及本金。经审计,君毅公司共损失金额为1723.9万元。君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涉案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高额回报为诱饵
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李立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立平是君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君毅(长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李立平实际出资并实际控股君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自从成立以来,公司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承诺以15%~43%的年利率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通过门店、电话、上门推广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据李立平的供述,其成立君毅公司、君毅合伙,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主,小部分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宣传投资的项目年收益率比较高,并吸引客户进行投资。客户部分是其同学、老乡和朋友,部分是业务员自己到外面寻找,还有一部分是投资客户自己找到门店来。另外,公司还在谭邵高速公路、高铁站等地,以挂招牌的形式对外宣传君毅公司的连锁加盟合作业务。
之后,客户投资的钱先后通过君毅合伙账户、永安信账户进入项目方。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君毅公司无法向投资人支付年收益及本金。2018年9月3日,李立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君毅公司共发展投资客户25人,吸收金额2171.5万元,分配投资收益447.5万元,损失金额为1723.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李立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法院判处。
之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10日,李立平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4日又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到案,李立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法院决定对李立平执行逮捕。
实控人被判4年6个月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犯罪事实,李立平辩称自己是投资中介,介绍客户投资真实的项目,资金也实际进入项目方,自己从中收取中介费。其次其辩称投资的客户均是认识的朋友、同学、老乡,没有进行公开宣传。第三其辩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另外被告人李立平的辩护人还为其作无罪辩护,辩称:被告人李立平、君毅公司、君毅合伙与投资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李立平成立君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立平实际出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公司。2013年7月24日,君毅(长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被告人李立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负责实际经营。
在庭审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出具了关于永安信(天津)、君毅(湖南)2家机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该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38只产品;君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机构登记存续期间未依法在该会备案任何私募基金产品,该会已于2016年5月3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另外证人乔某的证言显示,2013年3月,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君毅(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子基金,叫君毅(长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永安信公司,委派代表是李立平。永安信公司和君毅公司通过收取投资人管理费和绩效分成获利。永安信公司推送项目给李立平,李立平认可后将项目推送给投资人,投资人将投资款汇入子基金的托管账户,再由托管银行汇入母基金账户,最后进入各个项目的共管账户。收益金也是按照顺序依次返还。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李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另外责令被告人李立平返还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