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公益诉讼报告:建议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旭
10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报告披露,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1.47万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8.76万件、提起诉讼6353件。
10月24日上午,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建议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报告中提到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并不多,只有80多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百分之一点几。”
郑功成表示,目前社会组织不能很好地进入到公益诉讼活动中,显然是一个短板。他就此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比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如果各级检察机关能够支持、引领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方面发挥作用,等于又增加了一支维护公益的重要力量。
罗毅委员针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针对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广、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贵等问题,建议自上而下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公益诉讼专家库人员从各行业专家学者中选拔产生,在相关案件办理当中担当“外脑”的角色,协助检察官就证据和事实争议提供科学论证、技术认定和专业意见,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支持,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
二是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在财政部门专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来储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公益诉讼基金来源可以是公益诉讼的赔偿款项、政府的资金投入、社会对保护公益的捐助及公益侵权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的费用等,比如排污者依照相关条例缴纳的排污费,该基金主要用于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费的支付、受损害公益的修复等。
建议公益诉讼覆盖更大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绍史建议,未来要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他表示,公益诉讼检察是一项全新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两高”虽然出台了司法解释,但也只有27条,也是比较原则的,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
下一步还要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研究,出台完善相应的规则,并加强对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同时,与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有哪些需要补充调整完善,也需要进一步梳理研究,提出可行的方案建议。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在推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重点关注的领域,提出不少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2017年以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他建议,下一步将地方政府脱贫攻坚以及未来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方面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融资投资造成的金融风险等列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范围,为打赢精准脱贫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贡献力量。这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范围的拓展,也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