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4月12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3]

李伟:从顾雏军案看合法保护 民企任重道远

每经记者 李伟
  顾雏军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顾雏军本人的罪名仅剩一个挪用资金罪,而其余6人改判无罪。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国家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努力,值得点赞。
  但是,回过头去看,从当年的郎顾之争开始,到证监会调查和公安机关立案,再到顾雏军被逮捕,最后被判刑,着实让人唏嘘不已。我们不仅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和改判点赞,更应该去检视和反思当初为什么会发生处理不公的这类事件?又听闻当年被判刑的其他民营企业家的案子也在陆续再审中,有的人可能会被释放出来,就更应该从思维观念和司法体制上进行反思了。
  改革开放已经41年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也已经27年了,可是,这么多年以来,在国人的思维上,“企业血统论”从来就没有消除过:那就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严格区分。从金融信贷、司法实践、产权保护、财税政策等等方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有严格的界限。
  从金融信贷来说,除了极其少数做得非常大的民营企业之外,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是很难从金融体系贷到款的,当然,有更大量的民营企业是根本没有任何可能从金融体系贷到款的。相反,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哪怕钱多得用不完,或者哪怕存在重大的违约风险,都可以从银行贷到款。没有办法,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从金融体系之外高息贷款,酿成大量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说,对民企的合法保护更是艰难。如果出现国企的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国企的利益,或者有其他针对国企的犯罪行为,通常很快会获得国家相关司法机关的响应,积极办案积极处理。但是,如果相同的行为发生在民企身上,是比较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的。笔者身边就有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一家依法设立的拥有高新专利技术的民企,募集股本一亿以上。企业设立后,负责实际经营的总经理,在三年的时间里,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企业资产5000万元以上,被股东们发现后,总经理立即去了德国,从此不回。股东们去报案,公安机关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股东好不容易取得一些必需的证据,可是迟迟立不了案,后来好不容易立了案,可是也没有进行网上追逃。办案进程十分缓慢。
  假设这个企业是国企,高管非法窃取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应该早就跨境追逃了。而事实上,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它们都是中国的企业公民,按理它们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差别还是很大。如果是一些合同纠纷,一般的民企都不是太愿意走诉讼这条途径。他们就是觉得,诉讼时间长不说,即使赢了,得不偿失是有可能的。
  前些年民企一度在社会上非常不安,经过国家近两年的纠偏,情况已经有很大改善了。可是,现在又一个倾向出来了,就是各地开始努力地显示出民企的重要性来。于是各种对于民企的政策大量出来。仿佛民企一下子就被重视了。
  其实,我们完全不必如此。我认为,我们只要在思维意识上,在思维观念上,在骨子里,把所有企业都当成是平等的企业公民,它们都是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分子,没有企业血统的区分,在金融信贷、立法司法、财政税收、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各方面都一视同仁地对待,就非常好了。相反,我们现在好像又在“特殊优待”民企,那么说明我们还是没有把它们当祖国大家庭的普通一员来对待。
  有时候,我又从另一个角度想,当年郎顾之争的结果,是郎从此大红而成就一门商业讲学生意,顾因此锒铛入狱而格林柯尔烟消云散。我在想,我们这个社会是需要成就一个商业讲学生意的教授呢,还是需要一个真正的制造业的企业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