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支持连锁药店发展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或零售店购药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毕陆名
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北京鼎臣医药咨询创始人史立臣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中国零售药店数达40多万家,发展水平层次不齐,药店连锁化水平低,监管存在一定难度。而通过分类分级管理,对零售药店进行清晰分类,管理将更聚焦,利于监管。
提高药品零售行业集中度
数据显示,自2010年~2016年,零售药店门店总数由38.8万家增至45.4万家,如何更好地进行管理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早在去年11月,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就完成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多地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此后,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底,又发布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版。
近期,地方也在加快部署。今年初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根据广东省实行办法的要求,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中信建投研报认为,部分零售药店或退出市场或寻找机会重组,有利于行业向规范化前行,集中度提升,提高龙头企业市场份额。
实际上,“两票制”压缩流通环节等政策因素已在不断推动医药零售集中度的提升。据招商证券研报数据显示,2010年到2016年,单体药店数量由25.3万家减至22.4万家,连锁率由34.95%拉升至50.5%,进一步推高医药零售集中度。
药品购买选择权交与患者
目前的药品零售市场已达千亿元级。据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2001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8.4%。
从目前的药品销售市场情况来看,公立医院仍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据米内网数据显示,从实现药品销售的三大终端的销售额分布来看,公立医院终端市场份额最大,2017年占比为68%,零售药店终端市场份额2017年占比为22.6%,公立基层医疗终端市场份额近年有所上升,2017年占比为9.4%。
实际上,尽管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份额占比较大,但较此前相比,已有改善。波士顿咨询公司曾发布报告显示,2016年医院在药品销售中占据了80%的份额。
这也是由于过去药品利润是医院维持自身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在医药分开、药品零加成、降低药占比等医改大形势下,医院处方外流的趋势越来越明确。
此次《通知》中提出的“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对于零售药店的发展也是一个机遇。
近年来,多地也在加快推进。例如,2017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严禁医师介绍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
史立臣表示,患者根据处方购买药品,一定要把真正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医院不能指定药店,患者手里应该既有纸质处方,也有电子处方,并且处方上只能写药品通用名,让患者自行选择购买,防止药企操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