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7月02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11]

证监会允许内地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

每经记者 袁东 每经编辑 肖芮冬
  6月2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推出,旨在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香港券商第一上海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叶尚志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们正在跟相关机构联系,这是互联互通的进一步推进,不单是纯粹在交易上,资讯上的互换也加强了。”
 
 加强内地、香港机构联系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业务模式方面。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内地证券公司或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三是监管机制方面。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促进互利合作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20日证监会就《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21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1份,合计57条。
  从反馈的情况看,各方认为《暂行规定》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将对深化内地与香港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经过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随着A股与港股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港股通标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香港机构在港股通标的分析师数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与境内证券研究机构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要熟悉港股市场的投资顾问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投资意见,提升基金产品业绩表现;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展客户资源,积极参与A股市场双向开放。为深化A股和港股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
  一位内地大型公募基金投资总监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具体的业务开展来看,开展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机构很多在香港都有子公司,如果不选自己的香港子公司,选择其他公司会有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