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6月08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2]

CDR政策落地 投资者未来须充分评估试点企业风险

刘慧、潘清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政策落地。证监会6日发布一系列相关试点工作配套规则,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可以开始申请试点境内发行上市。
  在新的政策之下,哪些企业有资格成为试点?创新企业估值怎么定?如何防范过度炒作……
  根据证监会6日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创新企业通过IPO和存托凭证(CDR)“登陆”A股的政策进一步得到明确。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总体上看,试点门槛高于市场所谓“独角兽”企业的标准。
  共有七大新经济领域成为试点重点行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七大领域中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有望入选试点企业。
  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将加强加快优质上市资源培育,突出对“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类、“独角兽”企业的上市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则明确表示,要为“独角兽”开辟“绿色通道”。
  未来,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等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不仅对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提供专业咨询,也对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等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相关试点企业经过咨询委初审后,证监会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创新企业将如何估值备受市场关注。市场人士分析,试点的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
  对于这些情况,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成熟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所以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在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他们在定价构成中的影响力。
  对于市场关注的二级市场流动性问题,业内专家指出,二级市场流动性是动态变化的,与多种因素相关。试点创新企业上市本质上是IPO。在近年A股IPO常态化的背景下,一二级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有效的流动性调解机制,这为试点企业发行上市创造了良好条件。
  市场对于创新企业的热情由来已久。证监会表示将依法严把入口关,宁缺毋滥,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和CDR试点工作。
  对于可能出现的过度炒作,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加强投资教育和风险提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对炒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目前发布的规则并没有对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据了解,交易所将在后续业务规则中明确CDR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说,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不对企业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为确保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证监会明确:投资者受到违法侵害同等赔偿、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高管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确保CDR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作者为新华社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