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10月21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6]

证监会发布新规 大股东“花式减持”小心被重罚 《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自12月1日起施行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赵云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所称转让证券,是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或者非交易形式出让证券。
  就《规则》的突出特点,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实现对违规转让证券情形的科学分类。细化为四大类别,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让监管执法更加有章可循。二是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三是充分体现穿透式监管原则。
  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则》相当于将上市公司大股东头上的“橡皮筋”换成了“高压线”,各类花式绕道减持(利用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途径、方式违规转让证券的行为)被明确列入从重处罚情节等制度安排,将持续压缩违规套利空间,从根源上打消大股东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明确“违规转让证券”认定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二是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0~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则》还对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进行认定:涉及一致行动人违规转让证券的案件,能否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违法。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违法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
 
 “花式减持”面临从重处罚
 
 在业内看来,《规则》的一大特点是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例如,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是处罚力度最大的一项。
  对此,富安达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郑良海表示,《规则》按照违规转让行为危害程度分类,区分“锁定期硬违规”和“披露/数量程序性违规”,对原始股锁定期违规处罚最重,传递“原始股东锁定期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监管信号;进行“比例+金额”的量化裁量,让违规减持情形发生时的处罚措施,有统一的裁量标尺,有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过罚相当。此外,《规则》针对市场常见的代持、多层资管、拆分账户、一致行动人隐瞒关系等规避减持限制的行为,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只罚名义持有人,扩展到穿透追责背后实际控制人,压缩监管套利空间,从而遏制“清仓式恶意减持”。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对违规转让划分三档处罚,本质是按危害性排序设置处罚强度。原始股一二级差价大,锁定期内转让对发行定价和投资者预期冲击最直接,社会危害性最重,对应最高一倍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还需注意,此类罚款以转让金额为基数,而非违法所得,即便卖出没有获利,仍按转让金额比例处罚,这堵住了以‘未获利’主张轻罚的空间。《规则》同时保留了从轻、减轻空间,比如处罚决定作出前购回证券并上缴价差可降低一个裁量阶次,这一安排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导向,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与矫正功能由此实现统一。”
  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看来,《规则》把“等值以下”的宽泛幅度变为可计算的区间标准。违规比例和金额确定后,处罚档次随之确定,违规成本事前可测算,市场预期由此稳定。另外,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则》答记者问中,释放了三个信号:1.宣传解读明确指向大股东和董监高,威慑将前置到行为发生之前,引导形成“合规减持、违规重罚”的稳定预期;2.执法培训与派出机构监督指导意在统一全系统裁量口径,寄望于地区执法差异没有空间;3.类案动态评估意味着裁量标准会针对新型违法手法持续优化,利用规则滞后期套利的空间会被快速封堵。
  “可以预期,《规则》12月1日施行后,执法案例将快速跟进,类案裁量口径持续校正,制度随市场手法同步迭代。依法从严打击违规减持,由此进入常态化、长效化的轨道。”他进一步表示。
 
 对大股东减持设刚性约束
 
 在采访中,纵观此次新规,上述业内人士还用易于投资者理解的语言对《规则》中最值得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描述。
  郑良海分析指出,本次《规则》对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设置刚性约束。过去对违规减持,市场存在一定误区,通常认为,只要限售股解禁之后,大股东减持只要不在锁定期,就基本安全。但《规则》把大股东减持全流程环节纳入监管评价,对于大股东减持的“期限、时点、数量、方式、信息披露”均作出详细要求,除锁定期内不能减持原始股外,持有期限不足、卖出时间违规、卖出数量超限、减持前未预披露、披露不实等任一环节不合规,都有可能违规。换言之,并非解禁即可“自由卖出”,即使股份已经解锁,同样有可能违规。在穿透监管方面,《规则》对于过去实践中,大股东利用“通道马甲”“化整为零”等绕道减持的套利空间进行封堵。
  王智斌则坦言:“《规则》相当于将大股东头上的‘橡皮筋’换成了‘高压线’,绕道减持被明确列入从重情节、多个独立违规行为累计计算罚金等制度安排,将持续压缩违规套利空间,从根源上打消大股东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总体看,新规没有新增违规类型,也没有突破法定处罚上限,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裁量标准,约束的重心正是大股东、董监高等优势主体的违规套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则》,上述“绕道减持”涵盖的范围包括:利用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绕道减持;或者通过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
  此外,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短时间内大量卖出,卖出数量占行为人所持证券比例较高,相应证券价格异常波动;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频繁买卖;组织、参与、实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后违规转让证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仍违规转让证券等情形也被《规则》列为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