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正邦科技控股公司被催缴142.91万元罚款
每经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黄博文
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和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正邦科技(SZ002157)控股公司被罚,且未缴纳罚款约142.91万元;项目未办环评以及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松原安全(SZ300893)控股公司被罚约72.07万元……
2026年2月第三周至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34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月第三周至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罚款逾期未缴纳遭催告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4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89.32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正邦科技控股公司来宾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正邦)因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和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于2022年5月30日被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合计罚款约142.91万元。截至今年1月27日,来宾正邦未缴纳罚款。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文号为“来兴环催〔2026〕1号”的催告书显示,2022年5月30日,来宾正邦因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和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被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罚款70.181万元和72.7292万元,共计罚款约142.91万元。
催告书还显示,2022年10月14日,来宾正邦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2月20日,在兴宾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来宾正邦和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均表示同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是原行政处罚金额降低30%执行,共计约100.04万元;二是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同意来宾正邦对该最终的行政处罚金额约100.04万元分期缴纳。
正邦科技已于2023年12月15日重整完毕。根据《和解协议》,来宾正邦应于2026年1月14日前缴纳完所有罚款。2025年3月14日及2025年6月9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来宾正邦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来兴环催〔2025〕2号、3号),但来宾正邦至今未按催告书要求缴纳任何款项。现缴款期限已经届满,但来宾正邦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现责令来宾正邦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将罚款约142.91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催告书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
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正邦科技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2月27日,记者致电正邦科技,其接线人员表示,需要核查该处罚的相关情况,同时将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松原安全控股公司被罚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松原安全控股公司松原(安徽)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松原)因项目未办环评以及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约72.07万元。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文号为“皖合环罚〔2025〕81号”的处罚书显示,自2024年4月份开始,安徽松原陆续新建4条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除1条生产线没有实际投产外,另外3条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松原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约72.07万元。
此外,文号为“皖合环罚〔2025〕82号”的处罚书显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责任人薛某某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万元。
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松原安全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2月27日,记者致电松原安全公开电话,其接线人员表示,需要与相关人员同步最新进展,同时将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获进一步回应。
除此之外,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宜)宜环行罚﹝2026﹞3号”的处罚书显示,国轩高科(SZ002074)控股公司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国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等规定,宜丰国轩被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9万元。
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国轩高科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2月27日,记者致电国轩高科,其接线人员表示,相关同事会将采访函转发至相应部门。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获进一步回应。
(实习生郝禹晴、任桠萱和成曜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