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30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2]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速 拟从试点转向常态化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马子卿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监管已于近期在业内下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日。根据《通知》内容来看,未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有望拿到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资格,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将从试点转为常态化经营。
 
 试点业务转向常态化
 
 《通知》显示,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意味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将从试点转为常态化经营。
  《通知》在第二款规定中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其所指的条件主要有四大方面: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如不符合,保险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后第11个工作日起停止向新消费者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妥善保存相关决策文件备查。
  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做好原有消费者服务。相关指标重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保险公司可恢复向新消费者销售。
  记者对比了险企获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门槛”与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发现,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超30款产品获批上架
 
 据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从原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数据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市场反馈不错。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20日,浙江(不含宁波)累计承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超1.3万件,累计保费收入约7600万元。原银保监会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试点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
  为进一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原银保监会于2022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并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扩大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同步增加。据中国银保信网站披露,截至4月19日,已有32款产品获批上架。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规模50.8亿元,投保件数42.9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