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18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2]

第三轮输配电价核定开启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三类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实习记者 周逸斐 每经编辑 陈星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分别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及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
  “总体上,新一轮输配电价核定更加精准科学。对于电网企业,进一步明确了其功能定位和运营模式。”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室主任林卫斌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说。
  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输配电价机制已经历三个监管周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新一轮输配电价在前两个周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用户用电价逐步归为三类
 
 通知指出,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对于上述变化,林卫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除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工商业用电按照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改变了过去同一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型之间的价格差异和交叉补贴问题,有助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实现与大工业用电同等电价水平。
  “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更加精准地践行‘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输配电价核定原则,有助于实现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的合理区分,为配电侧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林卫斌说。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袁家海曾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由于我国电力资源与需求分布的区域不平衡性,加上很多省级市场的规模、集中度等问题,区域市场必须和省级市场同步建设,才能真正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配置。
  记者注意到,区域电网作为省级电网的向上延伸,此次也迎来了新一轮定价。
  此次通知核定了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对终端用户等将产生影响
 
 在林卫斌看来,总体上,新一轮输配电价核定更加精准科学。
  输配电价是指销售电价中包含的输配电成本,是“运电”的费用。在输配电价改革以前,电网企业扮演“统购统销”的角色,其盈利路径主要是赚取“差价”。即电厂将电力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电网,后者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用户。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部署了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的改革任务。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
  信达证券研报指出,基于“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分别于2017年和2020年完成第一监管周期和第二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核定,形成和完善了输配电价监管体系,然而输配电价仍未真正实现按成本加收益的方式核定。
  第三监管周期从政策端明确和落实了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的总体思路,从源头上解决了先前两个周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计划体制和输配电价的市场化体制并存的“双轨制”下输配电价成分复杂、核定不清的情况,首次真正落实“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输配电价核定原则。先前电网公司在发用双方“双重垄断”的局面下的收益模糊区域将逐步被理清。
  林卫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新一轮监管周期下,对电网企业、发电侧企业以及终端用户均产生影响。
  “对于电网企业,进一步明确了其功能定位和运营模式,就是上述《若干意见》所规定的‘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对于终端用户和发电侧企业,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和运用电力市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