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出台切实措施 限制以表决权委托转让控制权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2月8日,越博动力(SZ300742,股价11.64元,市值16.45亿元)发布系列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罢免李占江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同时披露,李占江等试图阻止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召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深交所对此下发关注函。
李占江直接持有越博动力25.36%股份,协恒投资持有越博动力4.06%股份(李占江为协恒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越博进驰持有越博动力7.85%股份(李占江为越博进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67.73%的出资额),李占江为越博动力控股股东、实控人。
11月30日,越博动力发布公告,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李占江拟将其持有越博动力25.36%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协恒投资也委托4.06%股份的表决权。但协议异常复杂,比如前提条件是李占江将其持有的越博进驰67.73%的出资额转让给第三方。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润钿科技将持有公司合计29.42%的表决权,贺靖将成为公司实控人。
目前李占江是否从越博进驰退出尚未可知,也即本次交易的前提是否满足、李占江的持股表决权等是否已经委托都还不清楚。深交所发问,如表决权协议已生效,贺靖及润钿科技作为李占江的一致行动人,其对罢免李占江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等议案是否需回避表决;补选董事(贺靖等)、罢免(李占江)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是否为互斥关系。
所谓互斥事件指的是不可能同时发生的两个事件。如果董事会只是提名补选贺靖等为新董事,那么其中没有逻辑矛盾,增加两个新董事共商大计而已。但现在董事会罢免李占江的董事职务(尚需股东大会通过),同时又提名贺靖担任董事,这或相当于一个主体同时表明两个截然相反的立场,相互矛盾。
本案李占江拟出让控股权,采取持股表决权委托方式,个中原由,或是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部分已被司法冻结、部分则被质押,越博进驰的持股亦是如此,要转让还得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表决权委托方式或可规避这些问题。但双方也明确,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李占江找机会将持股转让给贺靖。
笔者认为,通过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来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很容易出问题。表决权从股票各种权力中单独抽离,受委托方即便由此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这种控制也是比较脆弱的。《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关系是基于双方信任,当缺乏信任时委托关系也就没有存在基础,即使合同约定不可撤销,也无法对抗《民法典》赋予当事人随时解除委托的权利。
在表决权委托的现实案例中,由于对价不到位、人的贪念或互不信任等各种因素,表决权委托合同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成为半拉子工程,表决权委托出现不确定性,上市公司控制权处于摇摆不定或谁都难以控制的状态,双方为了利益又重新对控制权展开争夺,引发证券市场形形色色怪象。
凡事不能讨巧,控制权转让最好的方式就是转让持股,早晚都免不了,如果控股股东持股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那么就要从源头解决问题,当然控制权拟受让方可以提供过桥资金,帮助原控股股东的持股解除司法冻结或解押,这些过桥资金将来可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本案给监管带来教训或启示。一般小额的表决权委托或一次性表决权征集,这些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但不可撤销、大额、长期性的表决权委托,可能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治理可能因此陷入混乱。对以表决权委托来实施控制权转让的行为,或许应该出台限制措施。
按公告,12月7日李占江夫妻召集社会人员占领即将召开董事会的会议室,试图阻止董事会正常召开,与公司方人员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若信披属实,这着实不应该。证券市场是高度法治、讲究规则的市场,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是通过语言、投票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或诉求,各类主体都应当是文明人,并非依靠拳头和武力来争夺话语权、公司治理权、控制权。无论什么纠纷,无论自认为多么有理,无论有什么“冤屈”,都要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治渠道,依法依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