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4770万元“16新华03”债券,到期未能兑付本金
长安基金旗下专户“踩雷”一审胜诉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长安基金旗下的“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国际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买入持有4770万元的“16新华03”,不过在债券到期后,未能拿回本金,于是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获得胜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注到,据长安基金陈述,在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而且至一审时未再支付利息。
新华联公司发行债券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2016年10月,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募集发行“16新华03”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记载: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债券简称:16新华03,发行年限为3年。
其中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7日;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10月17日;到期日、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7日;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
2016年12月21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公司)与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银行)签订《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文件》《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两份合同均约定:长安信托公司按照铁岭银行的意愿,基于铁岭银行的指定投资于长安基金公司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各种固定收益产品,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通过合理资产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增值,并以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16年12月28日,长安基金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名称为“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国际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稳健64号信托),自2017年4月26日起,该信托多次交易“16新华03”。自2019年8月7日起,稳健64号信托持有“16新华03”期末余额4770万元。
双方争辩主要有两点
在庭审中,关于债券的本金方面,双方对债券本金4770万元均无异议。法院表示,虽然新华联公司提出存在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款,但这不能免除新华联公司如期兑付案涉债券本金的义务。长安基金公司作为案涉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新华联公司如期兑付本金。
双方主要的争辩在于,一是长安基金的诉讼资格问题,新华联公司主张案涉债券纠纷应当通过债委会统一进行处理,并认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经加入债委会。经询,新华联公司自认债委会并无实际行动,一直在进行协调。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长安基金的投资顾问,无论其是否加入债委会并作出何种意思表示,不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长安基金的诉讼资格。因此,长安基金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是关于违约责任。长安基金主张案涉债券到期后应当按年7.5%的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未履行兑付本金的义务,对长安基金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长安基金据此主张损失于法有据,但是,鉴于何时支付本金完毕具有或然性,长安基金主张以期内年利率7.5%缺乏依据,应根据具体还款情况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新华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债券本金47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