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1月01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6]

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 需在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找平衡

每经特约评论员 盘和林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从国际范围来看,欧盟的制度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16年以来,欧盟发布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对数据本土化以及各主体数据的获取、合作、数据迁移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为欧盟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提供保护,这个保护既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数据获取者合理使用数据的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也都为了在减少数据侵权相关事件的同时,推动数据资源从“台后”走到“台前”。数字经济是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我们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核心目标都是在于如何促进数据要素的合理流通,如何让数字经济更好发展。
  良好的信息保护,是数据共享的前提。近几年出现的一系列信息泄露等乱象,在不断地考验消费者对于数字经济本身以及平台的信心,《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层面彰显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也能够让个人重拾对数字平台的信心,不会因为过度担心自己的数据被不合理利用而牺牲在数字平台的便利性,比如刻意拒绝所有数据获取申请等。这也能在客观上保证数据的正常流通,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还能够对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从静态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保护个人信息,但是从动态和实际看,它已经不再是单单的一个保护性法律,而将演变成平台监管的一个工具,实际上将促使平台更加合规,对平台的无序发展进行规制,从而保护数字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
  合理利用和发掘数据的价值,是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优势的关键。数字经济的优势在于从大数据中挖掘市场需求,从而引导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规划,促进市场上供需平衡的形成,满足差异化的需求,动态解决供需失衡的时滞问题,显著提升市场效率,而这些目标实现的一个前提就是数据价值的发现。可以说,数据才是数字经济上层建筑的地基,数据挖掘和利用的深度以及与其他产业的关联程度,决定了数字经济优势发挥的程度。
  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并不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关系。信息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条件,合理利用是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只有做好信息保护,才能让数据所有者愿意授予其他主体对数据的使用权利,从而实现数据的合理利用,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平衡的实现来自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数据的边界,也就是什么样的数据在什么情况下被什么方式使用是应当被保护的和应当被利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一些曾经模糊的数据边界问题进行了清晰界定,比如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生物识别、行踪归集等明确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且有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处理。
  其次是信息保护的主体、合理利用的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明确。在经济学领域,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公共物品领域市场效率的实现。数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那么有关它的信息保护、利用以及监管都需要有更加清晰的权责设定。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实现平衡的根本,实际上还是权益的平衡,是消费者权益、生产者权益、全社会权益的平衡。数字经济是一个大蛋糕,在做大这个蛋糕的同时,同样也要分好这个蛋糕,这就涉及到社会各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平衡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注意到了在数字经济中处于劣势的数据所有者(个人),引入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要求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责行为为过错推定,这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个人的倾向性保护,从而做到个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为自动化决策正了名。一直以来,自动化决策都和大数据杀熟关联在一起,消费者群体也经常将平台的差别对待归结于数字分析决策,而实际上自动化决策是可以被合理利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自动化决策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正,这实际上为正当使用的自动化决策进行了正名,明确正当的数据处理是值得鼓励的。
  在实现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之后,如何去维持这种平衡,就需要更清晰和科学的权责界定,“看门人”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建构平台规则,并对违法违规进行停止服务等处理等,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说,等于是赋予了平台一定的监管权,让其发挥“看门人”职责,从而更好地完善数据的管理体系。
  最后,从平台自身来说,要积极主动迎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并不是一部会造成平台利益受损的法律,而是一部做大数字经济蛋糕,惠及多个经济主体的法律。平台应当及时根据规则进行自我限定,转变经营思路和方向。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