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持乱象应有进一步规范措施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6月1日,三圣股份实控人潘先文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日潘先文减持15万股,其子潘呈恭(三圣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于5月31日至6月2日共减持近280万股。6月6日晚间,公司披露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告。对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核查说明信披义务人是否存在违反及时性情形,相关敏感期交易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精准减持”并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
6月1日实控人被刑拘,上市公司6月6日才公告,这可能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根据新证券法第80条,公司实控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对发生重大事件规定的信披要求较高,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实控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即便考虑6月5日、6日为非交易日,三圣股份实控人被刑拘的信息披露也可能没有达到“及时性”要求,究其原因,或是实控人家属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
实控人被刑拘不仅属于“重大事件”,而且根据新证券法第52条,该信息还属于内幕信息。实控人在这个内幕信息正式对外公告之前,与一致行动人(其子)实施减持,此举或涉嫌内幕交易。
本案例或许还有一个重要的涉嫌违规点,那就是实控人在6月1日前后或许并无减持权利。按2017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按《刑事诉讼法》,除非“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等情形,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在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都是先立案侦查,然后才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也就是说,在6月1日三圣股份实控人被刑事拘留之前,不排除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潘先文可能在6月1日之前就已经失去减持资格。
潘先文由于涉嫌操纵市场,被刑事拘留之后衍生诸多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涉嫌违规披露、违规减持、内幕交易等),相关主体或许对法律法规还缺乏应有的敬畏,由此或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7年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这些规定似乎还有一些待完善之处。
首先,对大股东、董监高被刑事拘留的,应明确不管是否已经立案调查,应与“立案侦查”同等待遇、立即剥夺减持资格。
其次,大股东、董监高被立案侦查或刑事拘留期间,不仅本人不得减持,应进一步明确其一致行动人也不得减持。比如本案实控人之子,在其父被刑事拘留期间,可能还实施减持,这种行为应该禁绝,否则光约束大股东本人而不约束一致行动人,就会失去约束的意义。
其三,对于失去减持资格的,应有防止其减持的强制措施。现实中大股东、董监高若出现不得减持的情形,多数主体能够及时主动将相关情形告知上市公司、不再减持,然而个别主体却错上加错、违规减持,归结来看,是否不违规减持,要看其自觉。
法律规则规定相关主体不得减持,那么就不能由相关主体来决定是否遵纪守法而不减持,而应强制约束其无法减持。为此,笔者建议,是否可以探索公安部门与证监部门、证交所、中证登的信息联网机制,中证登等可以根据公安部门对相关主体的立案、刑事拘留等信息,及时对相关股票予以锁定,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违法违规减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