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4月15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6]

*ST辉丰预计首季亏损收窄 “卖子风波”下项目归属难测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梁枭
  4月13日,*ST辉丰(002496,SZ;昨日收盘价2.66元)公告称,预计2021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000万元~2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3.53%~86.76%,主要系母公司原药合成产品大部分复产,收入增加所致。
  同时,*ST辉丰于近日接受盐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家组对年产1000吨氟环唑原药、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试生产方案等进行复核,认为试生产(使用)方案可行,满足试生产要求,试生产(使用)期一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ST辉丰陷入“卖子”风波,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上述“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如今法院尚未作出正式判决,该项目进入试生产的前景难以预测。
  4月14日上午,记者致电*ST辉丰,试图了解法院判决结果,但一直无人接听。
 
 部分生产线于去年复产
 
 2019年4月18日起,因*ST辉丰所在园区集中供热公司盐城市凌云海热电有限公司对其蒸汽管网全线进行安全监测、检修,公司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临时停产,此后整个2019年都未恢复生产。
  根据*ST辉丰2020年三季报披露,2020年3月3日,公司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产品复产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部分产品恢复生产,具体产品为: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年产500吨咪鲜胺铜盐、年产500吨咪鲜胺锰盐、年产1000吨二噻农原药项目、年产1000吨抗倒酯项目、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项目、年产900吨烯酰吗啉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公司于2020年3月5日起逐步投料生产。
  2020年5月29日,*ST辉丰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复产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年产1000吨二噻农原药项目(一期)、年产500吨甲羧除草醚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恢复生产。年产5000吨辛酰溴苯腈项目取得试生产手续后,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组织试生产。公司于2020年6月5日起逐步投料生产。
  对此,*ST辉丰称,以上拟复产产品与已复产产品2017年实现的收入合计占当年母公司自产产品收入的80.71%,毛利率占母公司自产产品当年毛利率的70.7%。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整改、提升,争取尽快实现全面复产,并积极推动部分子公司的复产工作。
  2月26日,*ST辉丰发布业绩快报,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45亿元,同比上升3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57.71万元,同比上升108.25%。
  对于业绩增长原因,*ST辉丰解释称,主要系公司产品逐步复产,营业收入增加,停产费用减少;安全、环保整改提升逐步完成,支出减少;资产减值减少以及公司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收益增加所致。
 
 试产项目归属仍待判决
 
 2019年*ST辉丰巨亏5.04亿元后,于2020年4月“披星戴帽”。
  2020年10月底,*ST辉丰发布公告称,将持有的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农)51%的股权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1%股权转让给安道麦A(000553,SZ)。其中,*ST辉丰将位于大丰的可转债募投项目“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置入科利农,打包出售。
  然而,*ST辉丰持股51%的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化工)却向深交所投诉称,上述项目是由瑞凯化工投资建设的,该项目出售未经过瑞凯化工同意,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
  对此,深交所连发两封关注函要求*ST辉丰说明。
  而*ST辉丰坚称该项目资产权属为母公司所有,且2015年4月9日,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公司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明确公司申请备案的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符合要求,准予备案,总投资额为6.86亿元。
  同时,2020年12月15日,*ST辉丰起诉瑞凯化工、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及其实控人郭俊辉,称“被告违背自己的承诺,刻意违约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商业交易的安全,也给自身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合同履行期的拉长必然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
  不过,目前该案尚未开庭。2020年12月22日,*ST辉丰收到《应诉通知书》((2020)冀0123民初3662号),称原告佰事达以公司明知“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产权归属瑞凯化工的情况下,擅自转让瑞凯化工的资产给安道麦A,严重侵害原告(作为瑞凯化工小股东)的利益。
  从此,*ST辉丰与佰事达一方展开诉讼与反诉讼“大战”。
  最新诉讼公告显示,3月16日,*ST辉丰收到案号为“(2021)冀0123民初864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状》等,原告佰事达将瑞凯化工的审计机构一并列入被告。
  佰事达称,*ST辉丰为了达到占有“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的目的,与瑞凯化工的财务审计机构相互串通,在审计报告中将瑞凯化工支付的“项目投资建设款”记载为“应收关联方款项”,对外蒙骗*ST辉丰的投资人,对内作为压制瑞凯化工及其小股东佰事达,侵占该项目的借口。
  而瑞凯化工的审计机构明知该项目产权归瑞凯化工,瑞凯化工付给*ST辉丰的是“项目投资建设款”,不是借款,却故意在2015年~2019年的《审计报告》中将其记载为“应收关联方款项”,协助*ST辉丰实施侵占项目的行为,应属共同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