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将有效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对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资本市场的修改,主要包括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场操纵、中介参与造假等四方面。比如,原来刑法对欺诈发行只规定了“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为5年;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增列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修正案专门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另外对欺诈发行的刑事罚金,也取消了原来5%的上限限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也保持了与证券法修订的有效衔接。比如新证券法对市场操纵增列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四类新型操纵行为,与此相呼应,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此四类新型操纵行为纳入了打击范围。
一直以来,A股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广受诟病,强化刑事打击,是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此前易会满主席指出的,资本市场不法作为者一怕坐牢,二怕被大众投资者索赔;让其牢底坐穿,即使抢再多钱也可能无福消受。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资本市场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了刑事打击力度,下一步,如何设立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门槛,这个非常重要。资本市场犯罪定罪门槛定得低一些,不仅可将更多的违法行为纳入打击范围,而且某种程度也等于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成本。
落实这一点,还需要修改完善资本市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下一步证监会也将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比如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信披造假案,规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的,就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的指标设计,似乎就有调低的需要,对于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总资产的30%甚至是净资产的几倍,或可将其中指标下调为10%甚至可以净资产来设置相关指标。
法律法规完善了,关键是要强化落实和执行,刑法规定得再严厉,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也难得到有效遏制。这方面主要是完善证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打击犯罪行为,取证是关键环节,由证监部门单独调查或难取得好的效果,在遇到调查对象并非证监部门的监管对象或调查存在较大对抗可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证监稽查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可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本次刑法修正案针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场操纵、中介参与造假等四方面的条款修正,其实也是当前资本市场最为猖獗的四类犯罪行为,建议对这四方面的犯罪行为,证监部门分别成立专门打击机构,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仅让其牢底坐穿而且伴以严厉的刑事罚金,可有力震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各方应高度重视对A股市场上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打击。当前A股市场游资翻云覆雨,连续涨停板妖股你方唱罢我登场,“不涨停、涨不停”的个股也频繁涌现,这背后或有操纵魅影。市场操纵污染了投资风气,让投资者漠视上市公司基本面,陷入跟庄投机模式,甚至场外社会公众通过基金、理财、信托产品、非法配资将资产配置在妖股上面,未来一旦妖股崩盘,引发各类恶性连锁事件,对投资者和公众将构成巨大威胁。
近日,有关部门控制仁东控股庄家,一些股票操纵案庄家也被判刑,对此广大投资者一片叫好。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加强对连续涨停板妖股的市场操纵犯罪嫌疑调查,包括对其中涉嫌的幌骗交易操纵等四类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调查,强化刑事打击力度,以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