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9月17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1]

万亿小贷市场迎新规 统一融资杠杆上限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易启江
  9月16日,万亿小贷市场迎来新规,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小贷公司要合理确定利率,鼓励降低贷款利率,还明确划定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且放宽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上限至10%。另外,《通知》还禁止小贷公司贷款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融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
 
 放宽借款人贷款余额上限
 
 根据2008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那些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首先,《通知》规定小贷公司要适度对外融资。何谓“适度”?《通知》为小贷公司设定了融资杠杆上限,一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二是小贷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通知》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比例相较于此前《指导意见》所规定的5%标准有所放宽。
  另外,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三,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划定几大禁止行为
 
 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表示,小贷公司要合理确定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并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在跨区经营的问题上,《通知》要求小贷公司要注重服务当地,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小贷公司应该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总体来看,《通知》内容与此前监管释放过的信号相差不大,市场已有基本预期。小额贷款机构归属于地方监管部门管理,不同地区本就存在一定的标准差异,疫情期间部分地区作出的政策调整,又使这种差异进一步扩大,此次通知的下发从全国层面来加强存量小贷机构的监管,统一重要指标口径(如融资杠杆,借款上限),对统筹顶层监管,消除地区监管差异具有重要意义,为小贷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了优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