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3月26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5]

平潭发展再被减持 控股股东山田实业缘何陷入担保危机?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梁 枭
  近日,平潭发展(000592,SZ)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减持公告》)称,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实业)于3月19日~3月23日被动减持平潭发展股票共计1931.78万股,山田实业持股比例由25.40%降低为24.4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被动减持的原因在于山田实业为其非控股股东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中核公司存在未能履行融资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其中部分股份被质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实施违约处置,导致被动减持。
  值得注意的是,山田实业与中核公司的这笔质押担保较为复杂,山田实业的另一股东香港山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山田)也与中核公司发生了纠纷。
 
 控股股东遭被动减持
 
 《减持公告》显示,平潭发展获悉山田实业通过查询股票交易系统并经托管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山田实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3月19日~23日共三次减持1931.78万股,占总股本的0.99%,成交金额共计约4647万元。
  平潭发展补充说明称,山田实业质押的部分平潭发展股份存在被质权人实施违约处置而导致继续被动减持的可能。在此之前的2月25日晚,平潭发展公告称,山田实业已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被动减持总计5453.56万股。
  2019年3月4日,平潭发展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田实业将持有的2.14亿股平潭发展股票(占山田实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39.29%,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9%)质押给厦门信托,为山田实业非控股股东融资业务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因山田实业非控股股东存在未能履行融资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山田实业质押的部分股份可能被质权人厦门信托实施违约处置。
  根据上述质押及减持情况,《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发现,截至3月24日,山田实业已经累计被动减持约7385万股,占平潭发展总股本的3.82%。而截至3月24日,平潭发展收报2.4元/股,2020年以来已累计下跌约17%。
 
 复杂的质押担保
 
 启信宝信息显示,山田实业由香港山田及中核公司分别持股60%及40%。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2018年12月24日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在香港山田与中核公司的纠纷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市中院)认定,中核公司(甲方)、香港山田(乙方)、山田实业(丙方)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与厦门信托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丙方以其所持平潭发展部分股票为甲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了《质押合同》。
  除了上述约定之外,三方还约定,若中核公司不能履行与厦门信托(债权人)签署的所有协议,导致山田实业为其提供的担保物(2.14亿股平潭发展股票)被厦门信托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触发行权条件时,香港山田可代中核公司向厦门信托履行《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的股票回购义务。
  同时,为保障香港山田代中核公司履行向厦门信托进行股票回购义务提供担保,中核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40%山田实业股权质押给香港山田。
  香港山田称,中核公司应在《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山田实业40%的股权质押予香港山田,并办理股东名册上登记手续。经多次催促,中核公司未有任何回应,截至起诉,未能完成出质股权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手续及在工商登记部门的质押登记手续。
  中核公司辩称:“中核公司与原告之间未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中核公司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情形,没有设立担保的事实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中核公司还表示,其签署《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未能通过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该合同未生效。
  福州市中院最终支持了香港山田方面的主张,福州市中院的判决显示:“香港山田诉请中核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福建山田公司(即山田实业,编者注)协助办理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福州市中院的判决为一审判决。随后,中核公司又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后来自动撤回了上诉。
  (实习生李子健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