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8月19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8]

上市公司造假 应加重刑事处罚

每经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8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启动立案调查。截至2019年8月16日,这一调查已经有了结果。
  中国证监会认定,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决定对康美药业及相关董监高作出罚款与市场禁入的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营业利润39.36亿元;累计多计利息收入5.1亿元;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共计36亿元;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的所作所为,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恶劣程度又提高了一个“档次”。
  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堪称“顶风作案”。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就包括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康美药业2016年开始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2018年,证监会决定对退市制度进行完善,并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即使如此,2018年康美药业仍然没有停止财务造假,且同样金额巨大。
  A股近些年来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恶性案例。今年以来,又出现了康得新、獐子岛、康美药业等曾经的“白马股”的造假案件。无论是绩差股还是白马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前赴后继”,个人以为有多个方面的原因,包括处罚可能较轻,违规成本太低等。
  另外,刑事处罚的“缺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长期以来,对于上市公司严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较为罕见。客观上既不利于严惩违规者,也不利于在市场上产生威慑作用。此外,某些上市公司与董监高毫无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之心,亦是导致财务造假案件频出,且情节越来越严重,性质越来越恶劣的主要原因。
  如今,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的10字定性是前所未有的,也说明了问题的严重程度。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保持“零”容忍需要真正落到实处。实际上,对于康美药业的恶劣财务造假行为,不应仅对相关责任人员市场禁入与罚款了事,而是应该以“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如此才算是给市场一个交代,也算是给市场造假者们发出了强有力的震慑信号。另一方面,对于未勤勉尽责的审计机构及责任人员,同样应作出严厉处罚。
  个人以为,基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愈演愈烈,以及金额越来越大,性质越来越恶劣的态势,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启动问责,让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建立财务造假的考核指标,并设置红线。一是从造假金额上进行考核。二是从造假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的占比上进行考核。一旦触及红线,监管部门应该立即对造假公司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