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8月12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9]

两融制度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扩大两融标的范围,优化两融业务交易机制。笔者认为,两融制度仍有一些“卡脖子”问题,需要稳妥解决。
  本次两融制度改革,一是沪深两市两融股票标的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二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三是扩大投资者担保物范围,除了现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也可作为其他担保物;通俗来讲,投资者为了避免强平,还可把房子押上。
  两融制度改革,在笔者看来其主要功效在于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投资者看好股票可以融资加码做多,若看衰股票则可融券做空,通过激活多空双方博弈,引导市场准确发现股票内在价值。从完善价格发现功能角度,笔者认为,即便经过本次两融制度改革,其中有些环节仍可能存在问题,或有待细化。
  首先,两融标的选择标准需要完善。比如,上交所增加两融标的,是在符合《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24条基础上,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275只股票,加权评价主要考虑个股平均流通市值以及平均成交的市场排名;而第24条规定,标的股票需要排除“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等个股,也即走势过度偏离大势的,将无资格进入两融备选名单。
  而在笔者看来,一只个股疯炒暴涨,此时融资买入风险巨大,但融券卖出却是好机会,还可平抑股价过度炒作。若由于担心投资者融资买入风险、连融券做空权利也一起禁止排除,这似乎有点不妥。既然推动两融市场化改革,那么两融风险就应由市场主体自己识别和承担,建议改革第24条,删除上述排除条款,将前期大幅股价波动的个股,也有资格作为两融备选,由于此类股票往往换手率高、流动性强,通过加权评价,入选两融标的可能性不小。
  其次,应扩大融券券源。此次两融改革,不少中小盘股票被纳入两融标的,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但由于此前A股市场中小股票存在过度炒作现象,因此在目前疲软下跌市道,除了核心资产价格坚挺外,中小股票基本是在挤泡沫。投资者要对冲市场风险,对融券做空可能有一定市场需求,而目前融券券源极为有限,两融余额中,融券余额仅占1%左右,这种情况应有所改变;否则中小股票融资大门逐渐敞开,其融券大门却基本被堵上,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在融资杠杆效应下,可能被进一步叠加放大。
  此次两融改革显然不包括科创板,科创板两融交易有专门制度。科创板两融一个最大制度创新,就是扩大融券券源,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IPO战略投资者都可出借证券;笔者建议,主板等两融制度,也应借鉴学习科创板两融制度,同样应尽快拓展融券券源,允许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IPO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在此基础上,甚至可考虑让控股股东解禁股、限售股出借,当然要防止影响控制权稳定。
  其三,应细化“不动产”等作为两融担保物的操作细则。目前投资者两融交易的股票担保物,存放在信用证券账户,但显然,“不动产”是不能存进这个账户的。“不动产”要作为两融交易担保物,必须在目前两融信用担保体系下,引入新的信用担保体系;证券公司和两融交易者可私下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以保障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债权。按《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为确保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双方权益,建议对此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顶层设计。
  其四,保障融券交易公平。投资者融券做空、显然是针对目前的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重组或借壳上市,等于偷换游戏底牌,建议此时应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交易对手、以重组方案发布前的市场价格,向融券者回售股票。另外,建立融券者信息发布平台,允许其传播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包括负面信息,但同样作为信披义务人承担虚假陈述等责任。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