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1月27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12]

从业人员又碰执业“红线”:长城证券两名前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编者按: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严禁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严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规定被三令五申,然而仍不时有人因触及执业行为的“红线”而被处罚。
  11月26日,重庆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城证券重庆地区营业部员工罗媛媛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的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被处以6万元罚款;王亦天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的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罗媛媛和王亦天曾任职的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对方称上述两人均已从长城证券离职。
  业内人士表示,这两年券商大多都是“合规先行”,管理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在这种情况下,要查出代客理财之类的违规行为并不难。
  每经记者 李一玮 每经编辑 何剑岭
 
 两人违规炒股均未获利
 
 11月26日,重庆证监局在官网公告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罗媛媛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罗媛媛的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万元罚款。
  此外,王亦天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
  王亦天的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证券从业人员公示信息、相关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王亦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罗媛媛和王亦天曾任职的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对方称上述两人均已从长城证券离职。
 
 三令五申禁止两项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王亦天和罗媛媛在违规行为中均未获利,但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仍然被处罚数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这两项都是被三令五申的禁止性行为,然而仍然不时有人因触及执业“红线”而被罚。海南证监局发布的1~10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7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处罚的情况发生。
  某券商资深从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要正式成为从业人员,都是要先进行合规审查、申请执业资格、进行公示等步骤。这两年券商大多也都是‘合规先行’,办公地点的网络、办公电脑MAC地址、从业人员手机号都需要报备,证券交易每笔都是有记录可查,而且管理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在这种情况下,要查出代客理财之类的违规行为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