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 星
10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提出,要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此外,《条例》还提出,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为市场主体设政策适应调整期
10月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而该行政法规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今年5月公开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短短5个月时间,《条例》就已落地,这样的速度和效率,充分体现出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意志。
要改善营商环境,首先就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何为“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自然离不开法治作为保障。记者注意到,《条例》用一个专章的篇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如何确保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不会出现歧视特定市场主体的情形?如何避免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条例》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此外,《条例》还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此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这里提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曾在今年4月举行的一场发布会上解释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它是一个事前审查,实际上是从源头打破行政垄断。
将在东北率先试评价营商环境
除加强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外,此次公布的《条例》还针对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的一些突出诉求,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条例》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在出台一系列改善营商环境政策的同时,及时对这些政策和相关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也非常重要。对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而记者注意到,此前公布的消息也显示,营商环境评价将很可能在我国东北地区试行。6月6日,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推动东北振兴工作。
该会议提出,全面振兴东北要靠改革开放。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刀刃向内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努力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上走在前列,国家将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