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1月18日] -- 每日经济新闻 -- 版次:[01]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印发

确保1年完成合同用量 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贾运可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显示,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对于具体何时启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当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具体由联采办来确定,目前企业正在跟试点地区之间进行对接,实行挂网,备货,然后进行签约。实施时间大概是3月中下旬开始,以1年为期。
  《方案》指出,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有条件城市可直接结算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以往的药品招采有何不同?
  陈金甫表示,以往招采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量价不挂钩,招采不合一,还款不及时,医院进不了,存在“带金销售”,结果招采后价格还是降不下来,药品虚高问题还是普遍存在。再加上在招采流通中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始终存在。很多企业主要不是靠产品质量(中标),而是靠公关。
  同时,医药企业成本也在增加。“这里面包括销售成本、交易成本,企业没有尽最大努力做它的产品质量和价值驱动、价值创新。”陈金甫说。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则回归招采本意。陈金甫表示,必须是量价挂钩,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不同的量带来的价格和成本是不一样的。首先作为招采的主体方应该承诺采购量,企业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申报一个合理的价格,这就是公平合理的充分竞争。
  “量”有多大?《方案》显示,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在回归招采本意的同时,还将实现招采合一。“既然你招了,就必须采购,必须合一,这样企业就避免了再去医院公关了。”陈金甫说。
  带量采购能否保证实际用量并及时回款是药企关注的重点。对此,陈金甫表示,必须保证使用。这个过程实际上是重塑招采的契约精神,还原商业的基本法则、基本规则。必须保证供应、保证还款,这是货款两清,这是在招采层面设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回归招采本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方案》明确,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此外,要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同等条件优先用中选药
 
 确定“量”的同时,《方案》对集中采购参加企业范围、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
  在参加企业方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在药品范围方面,则是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在入围标准方面,陈金甫表示,第一就是通过一致性评价跟原研药同台竞争,第二是必须有产量保证。
  集中采购形式,则是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有药企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一些药企对于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处于观望状态,但目前已经看到国家层面推进一致性评价的决心和力度很大。企业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续将没有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很多企业不仅加快推进289个基本药物口服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还有企业已经抢先在做注射剂一致性评价。
  米内网数据显示,截至1月16日,已有34家企业布局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共申报157个品规(涉及67个品种)。
  药品降价中选后,该如何顺利进入医院?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表示,这方面有几项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要求。第一就是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第二,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第三,由于公立医疗机构主导性比较强,因此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给予部分药品过渡期
 
 在集中采购药品支付方面,《方案》要求,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以往医保的支付标准和医疗机构的招采价格不同步,所以医药企业在谈完了招采价以后,更关心支付标准怎么定,这次把它打通。”陈金甫解释说,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就是按中标价确定支付标准。
  他进一步表示,当然在文件里面也规定,对一些价格比较高的,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其支付标准的调整给予2~3年过渡期。
  《方案》指出,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有国内药企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医保是对同通用名支付相同费用,如果医保按照仿制药的价格进行支付,原研药也只报销一样的费用,如果患者选择原研药则要自己补差价。当然,医生可以告诉病人这一情况,让病人有选择权。这样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了仿制药发展的同时,将使得价格相对更高的原研药销售额出现明显下降。